《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是我们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拿大的最高法律。任何与宪章相抵触的法律都可能无效。

直到1982年,只有英国议会才有权修改加拿大宪法。 1982年4月17日,伊丽莎白二世女王在渥太华签署了《加拿大法案》 ,使加拿大首次拥有了制定本国宪法的权力。同一天,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也正式生效。

《权利与自由宪章》保护加拿大人免受政府权力过度扩张和滥用,确保政府或任何代表政府行事的实体不得无理干涉加拿大人的权利和自由。除其他权利和自由外,《宪章》还保护言论自由、和平集会权、被控犯罪者的权利、原住民的权利、平等权以及生命权、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

主动了解《权利宪章》——对于任何想要自信地维护自身权利和自由的加拿大人来说,这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起点。

前言

加拿大的立国原则承认上帝至上和法治:

第一部分: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保障其中规定的权利和自由,但仅限于在自由民主社会中能够证明其合理性的、法律规定的限制。

第二部分:基本自由

2. 人人享有以下基本自由:

a) 良心和宗教自由;

b) 思想、信仰、意见和表达自由,包括新闻自由和其他传播媒介的自由;

c) 和平集会自由;以及

d) 结社自由。

第3至5节:民主权利

3. 加拿大的每一位公民都有权在下议院或立法议会成员的选举中投票,并有资格成为其中的成员。

4. (1) 下议院和立法议会自其成员大选令状返回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2)在发生实际战争、入侵或叛乱或暴动时,如果下议院或立法议会(视情况而定)超过三分之一的议员反对,议会可以延长下议院的任期,立法议会也可以延长立法议会的任期超过五年。

5. 议会和各立法机关至少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节:迁徙权利

6. (1) 加拿大公民有权进入、留在和离开加拿大。

(2)加拿大公民和具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的每个人都享有以下权利:

     a) 迁居并居住在任何省份;以及

     b) 在任何省份谋生。

(3)第(2)款规定的权利受以下限制:

     a) 除主要基于现居住地或先前居住地所在省份而歧视个人的法律或惯例外,其他省份普遍适用的任何法律或惯例;

     b) 任何规定合理居住要求作为获得公共社会服务资格的法律。

(4)第(2)款和第(3)款不排除任何法律、计划或活动,其目的是改善一个省内社会或经济弱势个人的状况,如果该省的就业率低于加拿大的就业率。

第7至14节:法律权利

7. 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除符合基本正义原则外,不得剥夺此项权利。

8. 人人有权免受无理搜查或扣押。

9. 人人有权不受任意拘留或监禁。

10. 人人享有不被逮捕或拘留的权利。

   a) 及时被告知原因;

   b) 有权立即聘请和委托律师,并被告知其享有此项权利;

   c) 通过人身保护令确定拘留的合法性,如果拘留不合法,则予以释放。

11. 任何被控犯罪的人都有权

    a) 有权在不无故拖延的情况下被告知具体违法行为;

    b) 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审判;

    c) 不得被迫在针对该人提起的有关犯罪的诉讼中作证;

    d) 在独立公正的法庭依法进行公平公开的听证会并证明有罪之前,推定为无罪;

    e)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给予合理保释;

    f) 除军事法庭审理的军事犯罪案件外,有利于陪审团审判,如果该犯罪的最高刑罚是五年监禁或更重的刑罚;

    g) 不得因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被认定有罪,除非该作为或不作为在当时构成加拿大法或国际法规定的犯罪,或者根据国际社会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构成犯罪;

    h) 如果最终被判无罪,则不得再次因该罪行受审;如果最终被判有罪并受到处罚,则不得再次因该罪行受审或处罚;

    i) 如果被判犯有该罪行,并且该罪行的处罚在犯罪时和判刑时发生了变化,有利于较轻的处罚。

12. 人人有权不受任何残酷或不寻常的待遇或处罚。

13. 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作证的证人有权不让其提供的任何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在任何其他诉讼程序中被用来指控该证人,但因作伪证或提供相反证据而被起诉的情况除外。

14. 任何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或证人,如果听不懂或不会说诉讼程序所使用的语言,或者耳聋,都有权获得口译员的帮助。

第15节:平等权利

15. (1) 每个人在法律面前和法律下都是平等的,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和平等利益,不受歧视,尤其是不受基于种族、民族或族裔出身、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或精神或身体残疾的歧视。

(2)第(1)款不排除任何以改善弱势个人或群体(包括因种族、民族或族裔出身、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或精神或身体残疾而处于弱势的个人或群体)的状况为目的的法律、计划或活动。

第 16 至 22 节:加拿大的官方语言

16. (1) 英语和法语是加拿大的官方语言,在加拿大议会和政府的所有机构中享有同等的地位和同等的权利和特权。

(2)英语和法语是新不伦瑞克省的官方语言,在新不伦瑞克省立法机关和政府的所有机构中,英语和法语享有同等的地位和同等的权利与特权。

(3)本宪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议会或立法机关促进英语和法语地位或使用平等的权力。

16.1(1) 新不伦瑞克省的英语语言社区和法语语言社区享有平等的地位和平等的权利与特权,包括享有不同的教育机构和为保护和促进这些社区所必需的不同的文化机构的权利。

(2)确认新不伦瑞克省立法机关和政府在维护和促进第(1)款所述地位、权利和特权方面的作用。

17. (1) 任何人均有权在议会的任何辩论和其他程序中使用英语或法语。

(2)任何人均有权在新不伦瑞克省立法机关的任何辩论和其他程序中使用英语或法语。

18. (1) 议会的法令、记录和议事录应当用英文和法文印刷出版,两种语言版本具有同等的权威性。

(2)新不伦瑞克省立法机关的法规、记录和期刊应当以英文和法文印刷出版,两种语言版本具有同等权威性。

19. (1) 任何人均可在议会设立的任何法院中使用英语或法语,或在议会设立的任何法院的任何诉讼文书或程序中使用英语或法语。

(2)任何人在新不伦瑞克省任何法院,或在新不伦瑞克省任何法院的任何诉状或程序中,均可使用英语或法语。

20. (1) 加拿大任何公众成员均有权以英语或法语与加拿大议会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负责人或中央办公室进行沟通并获得其提供的服务,并且在以下情况下,公众对任何此类机构的任何其他办公室也享有同样的权利:

a) 对使用该语言与该机构进行沟通和服务的需求量很大;或者

b) 由于该办公室的性质,与该办公室的沟通和服务同时使用英语和法语是合理的。

(2)新不伦瑞克省的任何公众成员都有权用英语或法语与新不伦瑞克省立法机关或政府的任何机构进行沟通,并从中获得可用的服务。

21. 第 16 至 20 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废除或减损加拿大宪法任何其他条款所规定的与英语和法语有关的任何权利、特权或义务,或其中任何一种权利、特权或义务。

22. 第 16 至 20 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废除或减损在本宪章生效之前或之后取得或享有的任何与英语或法语以外的任何语言相关的法律或习惯权利或特权。

第23条:少数族裔语言教育权利

23. (1) 加拿大公民:

a) 其第一语言是居住省份的英语或法语少数族裔语言,并且至今仍能理解该语言;或

b) 在加拿大接受过英语或法语小学教育,并且居住在以英语或法语为母语的省份的儿童,有权让他们的子女在该省份接受以该语言为母语的小学和中学教育。

(2)加拿大公民,如果其子女在加拿大接受或正在接受英语或法语的小学或中学教育,则有权让其所有子女接受同一种语言的小学和中学教育。

(3)根据第(1)款和第(2)款,加拿大公民有权使其子女接受以该省英语或法语少数族裔语言为母语的小学和中学教育:

a) 适用于省内所有享有此项权利的公民子女数量足以证明有必要动用公共资金为其提供少数族裔语言教学的地方;

b) 包括在儿童人数足够多的情况下,有权让这些儿童在公共资金提供的少数族裔语言教育设施中接受这种教育。

第 24 条:执行

24.(1) 任何人如其根据本宪章所保障的权利或自由受到侵犯或剥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救济,以获得法院认为在当时情况下适当和公正的救济。

(2)在根据第(1)款进行的诉讼中,如果法院认定证据的取得方式侵犯或剥夺了本宪章所保障的任何权利或自由,则如果考虑到所有情况,证明在诉讼中采纳该证据会损害司法公正,则该证据应当被排除。

第25至31节:总则

25. 本宪章所保障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不得解释为废除或减损加拿大原住民享有的任何原住民权利、条约权利或其他权利或自由,包括

(a)1763年10月7日皇家公告所承认的任何权利或自由;以及

(b)现在通过土地权利协议存在或可能通过土地权利协议获得的任何权利或自由。

26. 本宪章所保障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不应被解释为否认加拿大存在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自由。

27. 本宪章的解释应以维护和增进加拿大多元文化遗产为原则。

28. 尽管本宪章另有规定,但本宪章所提及的权利和自由,男女均享有同等保障。

29. 本宪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废除或减损加拿大宪法保障的有关教派学校、独立学校或异议学校的任何权利或特权。

30. 本宪章中提及的省份或省的立法议会或立法机关,应视为包括提及育空地区和西北地区,或视情况提及育空地区和西北地区的相应立法机关。

31. 本宪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扩大任何机构或当局的立法权。

第32-33节:宪章的适用

32.(1) 本宪章适用

(a)向加拿大议会和政府提交其在议会职权范围内的所有事项的意见,包括与育空地区和西北地区有关的所有事项;

(b)向各省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提交各省立法机关和政府提交各省立法机关和政府提交的 ...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第 15 条自本条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生效。

33.(1) 议会或省立法机关(视情况而定)可在议会法案或省立法机关法案中明确宣布,该法案或其条款应在不违反本宪章第 2 条或第 7 至 15 条规定的情况下生效。

(2)根据本条作出的声明生效的法令或法令条文,其效力与该声明中提及的本宪章的规定生效前相同。

(3)根据第(1)款作出的声明,自生效之日起五年后或声明中指定的较早日期起失效。

(4)议会或省立法机关可以重新颁布根据第(1)款作出的声明。

(5)第(3)款适用于根据第(4)款重新制定的法令。

第34节:引用

34. 本部分可称为《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我们现在必须确立基本原则、基本价值观和信仰,将我们加拿大人团结在一起,超越地域忠诚,建立一种生活方式和一套价值体系,让我们为这个给予我们如此自由和如此无限快乐的国家感到自豪。”

——P.E. 特鲁多——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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