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标准:修订《受监管职业中立法案》,以更好地保护言论自由和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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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委员会会议(图片由 C Monk 提供)
纪律委员会会议(图片由 C Monk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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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伯塔省是加拿大第一个推出亟需立法保护医生、律师、护士、教师和其他受监管专业人士言论自由的省份。这些专业人士必须向执照颁发机构报告才能谋生。在加拿大各地,受监管的专业人士仅仅因为在社交媒体上发表意见,就面临纪律处分,甚至可能失去执照和生计。

例如,卑诗省的护士艾米·哈姆、萨斯喀彻温省的护士莉亚·麦金尼斯、卑诗省教师吉姆·麦克默特里、安大略省教师艾米·麦凯以及乔丹·彼得森医生都曾遭遇过类似的境况。一些律师因发表冒犯“觉醒”意识形态人士的公开言论而收到律师协会的威胁信。一些医术精湛、在2020年之前因其专业成就而备受赞誉的医生,也因反对封锁和强制接种疫苗的措施而遭到其所属医师学会的起诉。

更糟糕的是,加拿大的律师协会、教师学院和内外科医师学会竟然公开宣称追求与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毫无关系的政治目标。卑诗省律师迈克尔·希金斯(Michael Higgins)正在起诉他的律师协会,因为该协会执意要让卑诗省律师们面对未经证实且很可能是虚假的说法,即有215名儿童被埋葬在原坎卢普斯印第安寄宿学校。

阿尔伯塔省第13号法案——《受监管职业中立法案》——是解决这些严重问题的重要一步。该法案修订了现行的省级立法,旨在确保监管机构的唯一职责是执行能力和道德标准。职业行为准则和关于专业能力标准的强制性培训绝不应被用作宣传新马克思主义理念(例如“公平、多元、包容”)以及所谓的“反种族主义”和“文化能力”灌输的工具。

《受监管职业中立法案》将适用于阿尔伯塔省的40多个监管机构。第13号法案旨在防止监管机构以“公平、多元和包容”为借口,因肤色和性取向等个人特征而给予人们不利或优惠待遇。

第13号法案似乎是对勇敢的律师罗杰·宋(Roger Song)针对阿尔伯塔省律师协会提起的诉讼的直接回应。作为一名来自共产主义中国的移民,他亲眼目睹了意识形态对法律的腐蚀。他希望保护阿尔伯塔省的律师免受同样的命运。

阿尔伯塔省立法议会目前正在讨论第13号法案。我建议从三个方面改进该法案。

首先,第13号法案仍然未能保护专业人士免受监管机构对其工作之外的言论进行监控和处罚。令人费解的是,该《受监管职业中立法》第5(1)(c)条仍然允许监管机构施加“行政处罚”或“根据适用法规对违法行为施加的处罚”,这违背了该法案提供的其他保护措施的初衷。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删除第13号法案中“但不包括施加(i)行政处罚,或(ii)根据适用法规对违法行为施加的处罚”的条款轻松解决。

其次,《受监管职业中立法案》第6条旨在禁止监管机构推广、肯定、应用和执行觉醒主义和新马克思主义原则。专业监管机构不得再将以下原则强加于其成员:个人特征(例如肤色、性取向、宗教信仰)可以构成道德优劣的依据,或者一个人仅仅因为具有某种个人特征就必然带有偏见、享有特权、具有压迫性或容易成为受害者。

如果在“原则”一词前加上“政治目标”,第六条的这一崇高目标将得到极大加强。在宋案中,阿尔伯塔省律师协会在其辩护状第99-102段中声称,其对律师的教育要求“涉及道德、战略、意识形态、历史和政策方面的考量”,任何法院都无权审查这些要求。因此,改进后的第6(2)条应规定,监管机构不得宣扬或确认“政治目标或原则”,而不仅仅是“原则”。这或许在某些人看来是吹毛求疵,但如果重塑阿尔伯塔省律师行业的诚信是值得的,那么就应该做到尽善尽美。

最后,第13号法案可以通过明确规定《受监管职业中立法》适用于阿尔伯塔省律师协会的理事会成员(即负责管理该协会的董事会)来加以改进。对于正在阅读此专栏的省议员们:这可以通过修订《法律职业法》附表2(t)中的第(iv)款来实现。

史密斯省长及其政府提出第13号法案值得称赞。希望他们能进一步完善《受监管职业中立法案》 。

John Carpay,文学士、法学士,是宪法自由司法中心(www.jccf.ca)的主席。 

请阅读《西方标准报》上的这篇专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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